【摘要】李某在宝安区经营一五金建材商行。2012年5月李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,向被害人赖某、林某、倪某、萧某、陈某开空头支票,骗以上受害人为其提供电线电缆。而当时,李某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被害人:赖某、林某、倪某、萧某、陈某
被告:李某(当事人)
委托代理人:喻宝推荐律师
李某,男,38岁,河南商丘人,在宝安区35区经营一五金建材商行。
2012年5月,李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,向被害人赖某、林某、倪某、萧某、陈某开空头支票,骗以上受害人为其提供电线电缆,总价值共计人民币154210员。
到预定付款期时,李某因无力还款,遂关闭手机,对以上受害人避而不见。
2012年6月1日,被害人林某向派出所报案,民警赶到李某经营的五金建材商店将其抓获。
2012年6月1日,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嫌疑羁押李某,次日实施刑事拘留。2012年7月6日正式逮捕。
【检察院量刑建议】
根据我国刑法规定:个人合同诈骗,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【律师介入】
李某被捕的消息给其家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,他们通过网络查询,了解到喻宝,遂来电咨询,了解详细情况后,决定通过喻宝找律师代理刑事辩护。
喻宝推荐的律师约见当事人,深入了解与案件相关的详细情况,查阅了相关笔录资料。随建议李某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,配合公安机关调查。同时,我们的律师还劝李某家属积极还款,争取被害人的谅解,为李某的缓刑辩护创作更有利的条件。
在庭审期间,喻宝推荐的律师作出了如下辩护意见:在此次案件中,李某因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的性质毫无意识,才导致犯罪,并非有意而为。李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,已如数将欠款归还给赖某、林某、倪某、萧某、陈某共五位受害人,认罪态度好,且并未给受害人带来实质性的侵害,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原谅,请求法庭充分考虑李某行为的实际后果。
【法庭判决】
李某在明知无力付款的情况下骗取赖某、林某、倪某、萧某、陈某的信任,签订合同,提取货物,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
关于李某辩护人陈述的李某认罪态度好、归还欠款的情况,法院已向被害人、公安机关处求证属实,应予以支持。
法院判处李某合同诈骗罪,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。
【案外语】
案件审理完成后,喻宝推荐律师为李某及其家人普及了法律知识,仔细分析了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风险,及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。
希望李某自此以后能守法经营,以法自律,争取五年后不用再受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