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摘要】尹女士在深圳某玩具公司工作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,主动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,那么因女士是否能拿回解除劳动关系前公司拖欠的工资,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经济补偿金呢?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尹女士
被告:某玩具(深圳)有限公司
代理人:喻宝资深律师
尹女士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今一直在某玩具(深圳)有限公司工作,工作岗位为普工岗位。尹女士自入职工作以来,按时完成工作任务,服从公司管理制度。
2012年2月21日7时31分许,尹女士在上班途中被一辆货车撞伤,随后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住院治疗,被诊断为医源性颅骨缺损。病情稳定后,尹女士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申请了工伤认定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处依法作出了深人社认字(龙)【2012】第640381001号工伤认定书,认定尹女士属工伤。2013年1月5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劳鉴首字【2012】第343476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,认定尹女士为七级伤残。
某玩具(深圳)有限公司无故拖欠尹女士工资,在尹女士提出解除与某玩具(深圳)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时,某玩具(深圳)有限公司未向尹女士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等合理赔偿费用。
为此,尹女士委托喻宝的个人法律服务律师喻宝律师代理本起纠纷,并在案件中表达了以下诉求:
1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:99,667.50 元;
2、补发申请人从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:28,882.79元(2,069.30元/月÷21.78天×304天(医疗终结日期为2012年12月20日));及拖欠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13日的工资:4,180.4元;(2,069.30元/月÷21.78天×44天)。上述金额总计:33,063.19元;
3、支付从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、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无故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:8,265.80;5、支付因被申请人无故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:12,415.80元;
4、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:4,750.00元;
5、支付申请人护理费:22,470.15元;
6、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:51,827.10元;
7、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,920.20元;以上金额总计:56,379.74元。
在此次工资纠纷事件中双方各执一词,被告以种种理由反驳原告的赔偿诉求,喻宝律师为当事人分析案情走势,征得当事人同意后,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最后双方达成以下调解协议:
8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3日终止劳动关系,并终结社会保险关系;
9、被申请人同意于2013年12月20日之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申请人2012年2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、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、护理费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0000.00元;
10、若被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未依约支付上述调解款项,则按每日5‰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;
11、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,双方争议就此了结。